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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视学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审订稿)

(经学会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中国工程院章程》、《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学术导向。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非学术因素干预,使推选工作回归学术本位。

  (二)坚持客观公正。充分发挥推选专家委员会的评价作用,独立自主地开展推选工作,确保推选规则和流程公开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平。

  (三)坚持专家主导。依托同行认可价值体系和评议机制,严格遵循科学规范。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关于院士的标准和条件推选院士候选人。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应为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应为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

第四条 被推选人不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

  第五条 被推选人年龄(按增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不得超过65周岁。注重推选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提名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时注重提名来自工程技术一线的科技专家。

  凡已连续3次被推选为院士有效候选人的,停止1次推选为院士候选人资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设立以下机构:

  (一)推选专家委员会。由体视学及相关领域具有学术权威和学术影响力的研究员、教授、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的知名专家组成。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1人,专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且包含一定数量的院士。推选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拟推选的院士候选人进行初审和投票。

  (二)材料审核小组。由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审核候选人材料的真实性。

(三)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由本学会秘书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推选院士候选人日常组织工作。

第三章 推选程序

  第七条 推选工作程序如下:

  (一)成立机构。按本细则第六条要求成立组织机构,每次推选工作均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二)发布信息。利用文件、网络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相关信息应面向社会尤其是会员公开。

  (三)推选人选。

本学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各会员单位具有推选资格。本学会不接受以理事、常务理事等个人名义进行的推选。

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的基本程序是:本学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各会员单位向本学会推选;本学会向中国科协推选。

具有推选资格的机构在推选时,应提交反映被推选人基本信息和主要学术成就的《中国体视学学会推选两院院士候选人基本情况表》,并保证内容真实。同时还需提交《同行专家评议表》,该表需由3名或3名以上同一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评议并获得同意推选的结果,并有确认评议结果的专家签名、专家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等信息。

  (四)组织初审。由推选专家委员会进行初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被推选人。参加投票的专家应超过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人选,可认为通过初审,方有资格向中国科协推选。

  (五)审核材料。通过初审的被推选人,由本学会负责学术审核。按照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相关要求组织完整的材料,即填写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推荐书(学术团体推荐用)”或中国工程院“提名书”,按照要求提供相关附件材料,并由材料审核小组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由被推选人所在单位负责政治、经济、品行把关,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进行公示。审核通过后,对被推选人的材料在本人所在单位及本学会进行公示(原则上不在互联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所收到的反馈属于意见、建议类的,由工作小组酌情处理;属于投诉类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处理。

(七)报送结果。推选结果由工作小组按要求报送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第八条 本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制定的工作方案、推选专家委员会名单、材料审核小组名单,均须分别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相关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推选结果须向学会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九条 出席初审、评审会议不足三分之二会议时间的专家,不能参加投票;因故不能到会的专家,如提供书面意见,可在对有关人选进行情况介绍和讨论时宣读或说明。

  第十条 如发现推选的候选人存在不符合院士标准与条件的严重问题,推选机构应及时向本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材料,申请撤回对该候选人的推选。经报推选专家委员会批准,可终止对该候选人的评审。已报送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的,由本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材料,申请撤回对该候选人的推选。

第四章 规范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回避制度。

  推选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在介绍和评议某候选人时,需要回避的专家应暂时离席。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

  (一)投诉信必须是书面实名投诉。投诉人应提供具体联系方式。不受理电话、口头和网络方式投诉。

  投诉信截止日期为本学会公示期的截止日期,以寄达地邮戳为准。超过投诉截止日期的投诉不予处理。

(二)建立投诉分类调查机制。涉及学术方面的问题,由本学会或责成具有推选资格的机构负责调查核实;涉及政治、经济、品行的问题,交由被投诉人所在单位和上级部门调查核实。

(三)投诉信必须交送本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登记,由推选专家委员会统一研究处理。参与推选工作的专家个人收到的未上交和未经研究处理的信件,一律不得在初审、评审过程中出示或传播。

(四)本学会推选院士工作小组对调查核实情况提出书面调查材料及结论性意见,并经推选专家委员会审核,加盖学会公章。

  (五)投诉信及处理情况随同院士候选人材料报送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保密制度。

  (一)参与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的全体专家、工作人员及被推选人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

  (二)被推选人所有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内容。推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确需提供涉密材料的,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涉密材料的评审和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保密守则》执行;提名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一律不得提供涉密材料。材料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取消候选人的被推选资格。

  (三)除参加推选工作的专家和指定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翻阅有关材料或进入初审、评审会议会场。

  (四)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评审有关材料。

  (五)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有关材料(选票、投票结果、评审意见、投诉信件及有关调查材料等)属于内部材料,须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印或带出规定的存放地点。

  (六)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评审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表决以及投诉和调查处理意见等方面的情况。

  (七)召开评审会议期间,一般不接待会外人员。特殊情况须与会务组联系并征得同意后,在专门地点接待。

  (八)对候选人进行表决的材料以及投诉和调查材料由专人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行为规范。

  (一)充分尊重本学会所属各推选机构的自主推选权,不得干扰推选工作。

  (二)超脱部门、单位和学科的利益,不带任何个人或部门、行业的偏见,不对任何个人和单位作违反规定的承诺。

  (三)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接受请托说情和各种名目的送礼,不参加可能影响推选工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四)“被推荐(提名)人附件材料”的提供者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不实信息。

  (五)被推选人或其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影响推选工作的请客送礼,不得以学术交流、考察、鉴定、答辩、评审、评价、评奖、验收等名目进行影响推选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六)被推选人如被投诉,被推选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合投诉调查小组做好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学会常务理事会委托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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