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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视学学会专业分会管理办法

中国体视学学会专业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会分支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体视学学会章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和《中国科协关于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科协函学字[2014]36号),结合中国体视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专业分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会开展活动需要,按照学科和专业范围,学会设立若干专业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负责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专业分会是学会的学术分支机构,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接受学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

第四条  专业分会的主要职责是:

1. 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2. 调研本专业国内外各方面的现状和发展动态,对本专业发展提出指导性建议;

3. 制定本专业的学术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4. 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二章  专业分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按照学科和专业划分专业分会。

第六条  专业分会的设立和注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向中国科协报备;专业分会的变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申请成立专业分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承认学会章程;

2. 有规范的名称,建立专业分会后其专业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他专业分会不重复;

3. 已形成覆盖全国的从事本领域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队伍,并有学术方面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科技骨干力量;

4.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支撑单位;

5. 具备独立开展学术活动的条件。


第八条  组建专业分会的程序

1. 申请成立专业分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1人提议,至少5位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会员附议,并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专业分会的论证报告,说明专业发展的现学科趋势,现有专业队伍的情况,成立专业分会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技成果,并填写专业分会申请表,报学会秘书处。

2. 秘书处受理申请报告后,应先征求学会各专业分会的意见,然后将申请材料提交理事会讨论批准,批准结果由秘书处通知发起人。

3. 经审批同意组建的专业分会由学会正式行文批复。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成员以5-7人为宜。在学会领导下,由秘书处会同筹备组共同协商,提出专业分会委员会组成的建议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4. 完成上述程序后方可开展活动,并向中国科协报备。

5. 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应在1年内完成专业分会设立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6. 专业分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九条  专业分会变更,应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下列文件

专业分会主任委员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加盖专业分会印章的委员会会议纪要;

《学会专业分会变更登记表》。

变更负责人时,需提交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住所变更时,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有关变更事项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到学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专业分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撤销,并向中国科协报备。

1. 已完成使命;

2. 需要与其他专业分会合并的;

3. 1/2以上委员要求解散的;

4. 连续3年未开展活动的;

5. 不能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或严重违法乱纪,受到查处的;

6. 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一条  专业分会注销时,将收缴印章,其资金、财产等的处理问题,按学会理事会决议进行处理。


第三章  专业分会组织

第十二条  专业分会实行委员会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原则上1人,由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方案应在选举前征得学会同意,选举后报学会审批。专业分会委员人数原则不超过会员人数的十分之一或不超过60人,综合性强或代表面广的专业分会经批准其委员可适当增加。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委员若干人,聘请副秘书长或秘书1-3人。

第十三条  委员的产生和条件:

专业分会的委员会是专业分会的领导机构。专业分会的委员应具有一定代表,应由该专业中在学术上有造诣、科技工作中有较大成就、学风正派、身体健康、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组成。委员构成应考虑学科带头人、地区分布、所在机构类型等方面因素。委员的产生方案应事先征得学会同意。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条件:

1. 热爱祖国,学风正派,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2.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并具有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条件;

3. 工作作风民主;

4. 主任委员人选应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学术上有造诣,工作中有成就,能领导委员会开展各项学术交流和科技活动;

5. 专业分会秘书长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掌握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向,在学术和管理方面有较大成绩。

第十五条  专业分会每届任期为4年,一般在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前一年进行换届。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专业分会换届前须将换届方案(包括时间、地点、会员代表规模、拟任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规模、选举方式等)、《学会专业分会负责人备案表》提交到学会秘书处审核。

第十六条  专业分会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学会统一颁发聘书,并填写登记表一式2份,由学会秘书处和专业分会各存1份。

第十七条  专业分会的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委员会讨论并报学会批准后,可调整或免去其委员的职务。

1. 因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者;

2. 任期内委员因故不能担负工作或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者;

3. 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者。

委员调整申请可由本人提出、委员所在单位提出、专业分会提出或学会秘书处提出。实施调整前,专业分会应与学会秘书处商议,再经专业分会讨论提出调整报告,报学会审批后,由专业分会通知本人。

任期内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调整,除执行以上委员调整的程序外,需由全体委员进行民主选举,赞成票超过委员人数的2/3以上方为有效,选举结果经学会批准并下发行文后生效。

 

第四章  专业分会的支撑单位

第十八条  专业分会一般须有明确的支撑(挂靠)单位。支撑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权威和影响的法人单位,并明确承诺对专业分会活动给予充分支持。

第十九条  支撑单位的选择可先由专业分会提出、单位自荐或学会秘书处提出,支撑单位提出申请,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择优确定。

第二十条  支撑单位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学会秘书处、专业分会、支撑单位都可提出更换,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在履行对专业分会的管理职能时,学会与各专业分会的支撑单位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学会负责其组建、工作规则审定、重要业务活动以及年度检查等方面的管理;支撑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章  专业分会活动准则

第二十二条  专业分会应按照《中国体视学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严格按登记的业务范围和领域完成学会统一部署的任务。

第二十三条  专业分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体视学学会,即中国体视学学会××分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规范全称。

第二十四条  专业分会开展的活动是中国体视学学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向学会秘书处提供每项活动的计划、通知、纪要(总结)和论文集(或会议资料)、活动影音资料等,学会秘书处视情况派人员参加。

专业分会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的资料应同时寄送学会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五条  专业分会不得擅自变更专业分会的名称,专业分会变更名称,须向学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专业分会应在每年1月向学会秘书处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如遇有重大事项应随时专题专报。

第二十七条  专业分会不单设账号,往来账目由支撑单位或学会财务办理,并严格实行财务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专业分会印章由各专业分会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须向学会秘书处报备。专业分会主任委员或秘书长为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凡需要加盖分支机构印章的重要事项,需经专业分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专业分会可根据开展活动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向学会秘书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条  专业分会不另制定章程。可根据工作需要,依照中国体视学学会章程、本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专业分会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冲突,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专业分会如有违反《中国体视学学会章程》及本管理办法规定者,由学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审批,将调整专业分会的主要负责人或撤销该专业分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此办法自2014年8月29日中国体视学学会六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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