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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视学学会团体标准工作细节

中国体视学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生物医学分委会团体标准工作细则

(2016年12月,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体视学学会生物医学分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根据《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和《中国体视学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团标制定(修订)以需求为导向,以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为原则,由市场主体自主制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制定(修订)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国内外企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生物医学分会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和复审等工作程序和要求。团标署名及知识产权归属通过相关方协商解决。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设立中国体视学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生物医学分委会(以下简称“分委会”)。分委会是本领域团标的管理机构,由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生物医学领域的理事长顾问、团标涉及的本领域资深专家以及标准化专家组成。本领域资深专家以及标准化专家采用临时聘请模式,原则上不超过4名。分委会办公室设在生物医学分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分委会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领域的标准化战略规划、计划、建立标准体系;

(二)编制团标制定(修订)工作细则,组织和协调团标的制定(修订)工作;

(三)负责组建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四)组织团标申请立项的审查、论证、公示、上报等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

(五)组织团标的起草、审查、报批等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

(六)组织已颁布团标的复审工作;

(七)组织技术咨询工作,承担对已颁团标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

(八)组织所制定(修订)团标的解释。

标准立项

第六条  生物医学分会会员单位可随时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生物医学分会秘书处依托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由分委会秘书处接收材料。立项申请材料包括《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立项建议书》(见附件1)。

第八条  分委会秘书处收到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后,委托或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立项评估。

第九条  分委会结合评估建议经表决通过后,报送中国体视学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审批。

第十条  标委会批准后下达立项通知,分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标准起草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项目一般按立项要求组织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的主要参加单位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共同起草。工作组单位成员由不同单位组成,原则上不少于3家,工作组组长应为牵头单位的资深专家。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草案参照GB/T1.1 标准化工作导则、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第十三条  起草团体标准草案,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附件2)。

第十四条  起草标准牵头单位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后,完成团体标准工作组讨论稿及其编制说明,由工作组组长组织召开工作组专家讨论会,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提交到分委会。

第十五条 分委会审核确认后发文,将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提交相关专家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体视学学会网站等媒体公示3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工作组应对公示后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处理,并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对不采纳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并形成文字存档。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应再次征求意见。

标准审查

第十八条  工作组在广泛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做出认真处理和协调的基础上,编制团体标准送审稿及其有关附件,经工作组组长审阅后报分委会,由分委会组织相关专家审查。

第十九条  审查工作原则上由研制、生产、用户等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组成员为7~9名,负责审查标准送审稿及其有关附件。审查形式分为邮件函审和会议审查。分委会应在标准评审前15个工作日,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和编制说明提交给审查者。

第二十条  会审原则上应协商一致,投票表决必须有所聘请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审查。会审时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填写《团体标准送审投票单》(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  函审时,应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15个工作日将函审通知和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中国体视学学会标准草案投票单”提交给函审专家。函审必须有所聘函审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审查。

第二十二条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者条款,分委会应当完整保存不同意见的材料。应当将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或终止计划。

标准报批

第二十三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组长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报送分委会。

第二十四条  分委会负责对团体标准报批稿及其所有相关上报文件(见附件5)进行复核,符合要求后,报学会标委会审批。分委会存档所有相关材料。

标准发布和出版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由学会标委会发文批准发布和出版。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生物医学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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