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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奖项

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以下简称“奖励条例”),保证“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实施(以下简称体视学科技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体视学科技奖”是奖励在我国体视学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群体、个人和项目成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体视学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审批、发布、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体视学科技奖”的组织领导机构是“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具体包括:

(一)制定、修订奖励政策;

(二)筹措奖励基金;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

(四)审查、批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五条              奖励委员会由中国体视学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成立。奖励委员会由中国体视学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分会主任委员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第六条              “体视学科技奖”的评审机构是“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每届评奖时,从中国体视学学会专家库中抽选7-9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并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评审委员会成员连续担任评委不得超过3届。

当年申报“体视学科技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完成人不得参与评审工作。

第七条              “体视学科技奖”的办事机构是“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承担“体视学科技奖”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公布结果和奖励备案等。

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体视学学会秘书处,奖励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中国体视学学会秘书长兼任,成员由中国体视学学会秘书处提名,奖励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八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严格保密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奖励对象

第九条              奖励条例第七条“体视学科技奖”受理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教育科普申报。

第十条              自然科学类:指在体视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提出了具有重要创新性的新理论、新概念、新原理、新技术。并具备下列条件: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即国内外首次提出,或首次发表;2)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即理论上有创见或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以上水平;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建立了新的学科;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即代表性论文已在国家级公开发行或重要的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或学术专著已经正规出版发行(有ISBN号)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应用。

第十一条      技术发明类:指在体视学原理和方法的实际应用中,取得创新型成果,或做出产品、流程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并具备下列条件: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3)经实施,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类:指应用推广体视学理论方法,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并具备下列条件:1)在实施体视学领域的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体视学领域的重要创新;2)实现体视学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交易。

第十三条      教育科普类:指在体视学学科人才普及和科学普及方面取得开拓性进展,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体视学专著、教材、科普作品、精品课程等,并取得良好效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从事体视学人才培养或体视学科学普及工作5年以上;2)填补了体视学人才培养教材或课件和体视学科学普及资源等方面的空白;3)具有创新性的体视学教育和科普方法;4)经过实践检验,教学效果和科普效果显著。

第十四条      奖励条例第八条“体视学科技奖”下设“青年奖”,“青年奖”不分类别,不设档级。

第十五条      “青年奖”:指在体视学研究及应用领域取得优秀成果的青年人(或项目第一完成人),申请人(或项目第一完成人)在奖励申请截止日年龄不超过40周岁(以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类

一等奖:在体视学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突破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体视学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二等奖:在体视学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体视学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第十七条      技术发明类

一等奖:体视学理论方法在相关领域应用中有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体视学及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二等奖:体视学理论方法在相关领域应用中有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体视学及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

第十八条      科技进步类

一等奖:在组织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的体视学先进科技成果中,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极具创新性或创造性,体视学成果转化程度高、推广规模大,具有很强的示范推动作用,取得重要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组织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的体视学先进科技成果中,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具有创新性或创造性,体视学成果转化程度较高、推广规模较大,具有较强的示范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教育科普类

一等奖:体视学领域的专著、教材或科普作品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已获得广泛引用或应用,创作水平和实用价值获得了广泛认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体视学教学或科普的内容、方法、手段等方面的改革和创新,对促进体视学教学或科普质量的提高有重大作用,并取得突出成效,对体视学人才培养或知识普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等奖:体视学领域的专著、教材或科普作品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已获得大量引用或应用,创作水平和实用价值得到了认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体视学教学或科普的内容、方法、手段等方面的改革和创新,对促进体视学教学或科普质量的提高有重要作用,并取得明显成效,对体视学人才培养或知识普及发挥了突出作用。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二十条      符合第三章要求的科技成果。

第二十一条            申报“体视学科技奖”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            申报“体视学科技奖”的科技成果应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第二十三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原则上应按整体项目成果报奖。其中某子项目成果单独报奖,需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总项目再报奖,应扣除已获奖的子项目。

第二十四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他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推荐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或附有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评审落选的成果一般不可重新申报。但确有实质性新突破和重大新进展的,允许再次申报。

 

第六章 推荐及材料报送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将申报材料报送到具有推荐资格的中国体视学学会各分会。

第二十七条            “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候选成果均由中国体视学学会各分会根据学会奖励办公室在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向奖励委员会推荐,并填写学会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表,核实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推荐表及相关材料必须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八条            正在申请或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和国家社会力量设奖的成果,不得推荐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九条            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人等方面存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

第三十条                    经评定未被授奖的候选成果,原则上不予推荐。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可以重新推荐。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不得推荐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二条            《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和相关材料及其电子版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中国体视学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的材料包括:《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含推荐表)2份、主要成果和业绩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证明材料具体要求:

(一)科技成果须有完整的成果鉴定证书、验收文件或发明专利证书等;

(二)成果之论文必须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期刊上发表,并附有查新报告;

(三)成果及论文应为主要贡献者(例如:第一、二作者;唯一通讯作者);

(四)申报奖励项目属于应用研究的,应在申报当年的前一年批复鉴定(应用1年以上);属于基础研究的,其内容的相关论著截至推荐时间必须公开发表1年以上,主要论著同时注明引用情况,含他引、自引的具体情况;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推荐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后,按照学会奖励委员会当年下达的限额择优推荐。

 

第七章 评审与授奖

第三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奖励工作办公室接受推荐并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推荐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二)送由评奖专家库中抽选并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5-7位专家函评,提出书面意见;

(三)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名单;

(四)获奖名单在授奖前,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接受异议投诉,调查协调,进行异议处理;

(五)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复议裁决;

(六)奖励委员会审议、审批并授奖。

第三十五条             评审方式、表决规则

“体视学科技奖”采用形式审查、专家函评、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投票表决的评审方式。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会议评审应当由到会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投票表决通过,结果方有效。

第三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依据申报的奖项等级进行评审。

第三十七条            中国体视学学会科学技术奖授奖成果数量实行限额。一等奖成果数每届原则上不超过3项;二等奖成果数每届原则上不超过7项。

 

第八章 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             “体视学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评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获奖成果和获奖人员名单在《中国体视学与图像分析》、中国体视学学会网站和相关部门的信息平台公布。

中国体视学学会向获奖成果的承担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一等奖获奖成果的奖励证书中所列承担单位不超过5个,获奖人员不超过11名;二等奖获奖成果的承担单位不超过4个,获奖人员不超过9名。

第三十九条             获“体视学科技奖”一等奖的项目,可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条                     奖励资金来源

(一)本会活动基金;

(二)利息;

(三)社会捐赠;

(四)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第九章 异议及处理

第四十一条           获奖成果在授奖前,在中国体视学学会网站向社会公示的公示期为15天。对获奖成果和获奖个人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投诉。单位异议须加盖公章,个人异议须署实名。

对已获奖的成果或获奖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经查明属实,将撤销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方面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完成单位、完成人等对评审等级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一般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分别会同申报人或单位和异议投诉者协商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裁定。

非实质性异议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定。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协调,则取消成果获奖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国体视学学会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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