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学会规章-详细信息

关于学会

中国体视学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体视学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落实中国科协对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工作部署,推动我国体视学领域标准化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体视学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标”)是由中国体视学学会统一管理、组织制修定并发布实施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团标制修定以需求为主导,以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为原则,由市场主体自主制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制修定过程公开透明,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院所、院校、检测机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

第四条 团标编号格式为“T/CSS 顺序号 - 年代号”,其中CSS是中国体视学学会英文缩写。

1.jpg

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标采用双编号。

第六条 团标以中文编撰。根据需要,部分标准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编写并出版。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设立中国体视学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标委会是团标的主管机构,由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顾问、秘书长、各分会主任委员、团标涉及的行业各领域资深专家以及标准化专家组成。各领域资深专家以及标准化专家采用临时聘请模式,原则上不超过4名。标委会办公室设在体视学学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根据专业领域不同,学会所属分会可成立标准化技术分委会(以下简称“分委会”),由各分会主任委员单位、本领域资深专家以及标准化专家组成。名称为:中国体视学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会。分委会可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等。

第八条 标委会职责包括:

(一)设立办事机构,组织协调和实施标委会的各项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审批分委会设立及其工作细则;

(四)负责团标的立项审批、程序监管、审批和发布,指导团标的宣传、培训、实施工作;

(五)指导并协调学会标准化工作的开展,解决团标编制中出现的重大争议;

(六)监督管理团标的出版发行活动;

(七)组织学会的标准化学术、经验交流和研讨等。

第九条 分委会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领域的标准化战略规划、计划、建立标准体系;

(二)制定团标制修定工作细则,组织和协调团标的制修定工作;

(三)负责组建标准制修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四)负责团标申请立项的审查、论证、公示、上报等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

(五)负责团标的起草、审查、公示、报批等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

(六)负责已颁布团标的复审工作;

(七)组织技术咨询工作,承担对已颁团标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

(八)负责所制修定团标的解释。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申请、立项、起草、审查、审批及发布等程序,如申请未通过或者未完成一项程序,则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一条 团标的立项以所建立的标准体系为依据,综合考虑市场需求。立项可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根据实际需求向分委会提出团标立项申请,并填写团标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

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该项标准的技术和标准化工作状态;

(二)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适用范围;

(三)与国内外相关标准关系和知识产权情况说明;

(四)编制进度安排和完成时间。

第十三条 分委会收到立项建议书后,负责审核、组织论证、公开征求意见。通过上述程序后,报标委会审批。批准后,标委会发文正式立项。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如项目未被批准,则不予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十四条 团标一经正式立项,分委会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标准起草工作,主要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团标的编写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和要求,并形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要广泛征求与其技术内容相关的有代表性的单位、专家,以及利益相关方代表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电子邮件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或会议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团标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六条 征求意见逾期未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在修改基础上,工作组提出团标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及有关附件,提交分委会进行审查。

第三节  审查

第十九条 团标的审查由分委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主要包括对团标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审查应采用会议或者函审形式。团标工作组人员不能作为审查专家。

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按协商一致、共同确定原则,对送审稿逐条审查,充分讨论和协商,并提出结论性意见;会议审查表决时须填写“中国体视学学会团体标准送审稿投票单”(见附件4),必须有不少于审查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查时,应当在会议前十五个工作日将团标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团标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专家。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将函审通知和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中国体视学学会标准草案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四条 函审应当填写“中国体视学学会团体标准送审稿投票单”。函审有效回函中不少于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议审查和函审结束后,均应填写审查结论表(见附件5)。送审稿未获通过,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行相应的修改,由分委会再次组织审查,重新审查仍未通过,该标准项目将被撤消。

第四节  审批、发布与存档

第二十六条 分委会根据审查结果,形成由审查专家组组长审核签字的团标报批稿、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上述材料与团标制修定各阶段材料一并报标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办公室对团标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分委会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形式审查合格后,由标委会召开专家组会议,对分委会工作程序进行审查和质询,并以简单多数表决是否通过审批。

第二十九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团标,发放标准编号,并由中国体视学学会理事长签署发布公告(见附件6),公告同时刊登在中国体视学学会网站上和学会期刊上。

第三十条 团标发布同时,应在全国统一的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团标基本信息,包括标准中英文名称、编号、适用范围等。

第三十一条 制修订团标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标委会办公室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三十二条 团标由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备案的出版机构出版,其版权归中国体视学学会所有,未经中国体视学学会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从事团标的出版发行活动。

团标的出版发行实行合同管理。

 

第四章  复审

第三十三条 团标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分委会对已发布的团标的适用性、绩效等进行评估,提出复审结论和理由。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四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团标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7)。

第三十五条 团标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标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标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团标重新出版时,在团标封面上,团标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团标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团标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团标,予以废止。废止的团标编号不再用于其它团标。

第三十六条 复审结果公告,在中国体视学学会网站上发布。同时,应在全国统一的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6年9月18日召开的中国体视学学会6届4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中国体视学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由中国体视学学会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体视学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附件2:中国体视学学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参考样式)

附件3:中国体视学学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4:中国体视学学会团体标准送审投票单

附件5:中国体视学学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审查结论表

附件6:中国体视学学会团体标准公告

附件7:中国体视学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

 

 


Copyright © 2009-2019 中国体视学学会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3310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7550号
技术支持:北京智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