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视学学会理事会
议 事 规 则
(审议稿)
第一条 为履行理事会职责,保证中国体视学学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体视学学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会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决定理事会议题、召开时间和地点。
第三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草拟议程和会议相关材料并提交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联络理事;安排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并在会议结束后尽快提供给所有理事。
第四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开。遇有紧急事项需理事会审议时,经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同意,可召开通讯会议征求意见。
第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的2/3以上理事通过才能生效。
第六条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应委派代表出席,并对提交讨论的文件写出书面意见;确实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理事需向会议请假。
第七条 学会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周月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草案等送达所有理事,紧急事项除外。理事有权就会议议程及有关文件提出建议。
第八条 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也可以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九条 理事会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项议案须经充分讨论,通过表决做出决定。
第十条 理事连续两次不参会也不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提出口头批评;连续三次不参会也不派代表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请理事会解除其理事职务。
第十一条 学会监事会委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会议人数、表决程序进行监督。当有违反学会规章或决策程序时,在场监事有权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纪要经理事长审阅后发送全体理事、各分支机构,并可在学会期刊、网站和微信平台上公布。
第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经2/3理事同意,理事会可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于2017年11月2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生效。